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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號原 告 丁○○原 告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撤銷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清龍

裁判案由:撤銷契約等
裁判日期:200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