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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撤銷土地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清龍

裁判日期:200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