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1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
66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清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