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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張宗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斗南鎮農會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清龍

裁判日期:2007-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