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親字第6號原 告 乙○○被 告 丙○○ 巷2號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明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華裁判案由:否認親子關係存在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