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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21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丁○○、丙○○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丙○○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經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被告丁○○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成坤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7 月29日邀被告丁○○及訴外人陳庭佑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上開借款自95年10月29日起即滯延未繳,尚欠本金1,214,408 元及自95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9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而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被告丁○○所有,詎被告丁○○竟於96年1 月15日將系爭土地無償贈與其妻即被告丙○○,並於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致原告嗣後之保全及強制執行程序無法進行,影響原告之權益甚鉅。被告丁○○名下只有系爭土地及坐落桃園市○○○段22之1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千分之一,其將系爭土地贈與被告丙○○後,剩餘財產市值約為489元,顯然不足清償本件借款債務,而有損害原告債權至明。原告於96年3 月28日調閱被告丁○○之財產資料時,始知悉上情,至今尚未逾1 年。為此,依據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其二人於96年1 月15日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予以撤銷,被告丙○○應將系爭土地於96年2 月6 日經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所有權回復為原所有權人丁○○,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就原告請求之前開訴訟標的予以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713 號民事裁定、借據、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系爭土地之異動索引、放款轉帳支出傳票、存款轉帳收入傳票、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等為證,被告並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被告丁○○、丙○○於96年1 月15日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被告丙○○應將系爭土地於96年2 月

6 日經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被告丁○○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與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嘉萍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位 置 │地目│ 面 積 │權利││號│ │ │ 平方公尺 │範圍│├─┼─────────────┼──┼─────┼──┤│1│雲林縣○○鄉○○段○○○○○號 │ 建 │ 547.91 │全部│├─┼─────────────┼──┼─────┼──┤│2│雲林縣○○鄉○○段○○○○○號 │ 建 │ 615.56 │全部│├─┼─────────────┼──┼─────┼──┤│3│雲林縣○○鄉○○段○○○○○號 │ 林 │ 104.42 │全部│├─┼─────────────┼──┼─────┼──┤│4│雲林縣○○鄉○○段○○○○○號 │ 林 │ 106.45 │全部│├─┼─────────────┼──┼─────┼──┤│5│雲林縣○○鄉○○段○○○○○號 │ 建 │ 213.65 │全部│├─┼─────────────┼──┼─────┼──┤│6│雲林縣○○鄉○○段○○○○○號 │ 建 │ 146.23 │全部│└─┴─────────────┴──┴─────┴──┘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贈與
裁判日期:2007-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