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000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1,490元,惟查本件訴訟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9,327,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104 元,原告僅繳納51,490元,尚不足130,614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