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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9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99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乙○○、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撤銷。

被告甲○○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經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被告間之本件贈與行為係發生於民國00年0 月00日,而原告

係於96年5 月24日提起本件訴訟,期間相距未滿1 年,顯未逾撤銷權行使之1 年除斥期間,是原告提起本件撤銷權訴訟之程序合法,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前於94年7 月12日擔任訴外人宏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有公司)(法定代理人即為被告乙○○)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之連帶保證人,惟借款人宏有公司於清償部分本息後,即未依約付款,依該借款之授信約定已視為全部到期,現宏有公司尚積欠原告1,451,540 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依約被告乙○○就上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被告乙○○竟未按期清償,反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5年8 月24日贈與被告甲○○,並於同年9月11日經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以致有害於原告之本件債權。爰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2036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所發被告乙○○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為證,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之本件贈與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並塗銷該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以回復原狀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及聲明。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債權,因債務人之行為,致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者,即應認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債權人即得行使民法第244 條之撤銷權以保全其債權,並不以債務人因其行為致陷於無資力為限;且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最高法院有76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48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例可循。

㈡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2036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及被告乙○○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準此,足認被告乙○○為本件贈與後,已無足夠資力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自有礙於原告債權之實現。是原告主張被告乙○○所為本件贈與有害其債權一節,足堪認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之贈與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甲○○塗銷該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以回復原狀,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11,593元,有繳費收據1 紙在卷可稽。本件被告因受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此項訴訟費用,自應由被告平均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規定併予裁判。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秀如┌──────────────────────────────────┐│附表:被告乙○○贈與被告甲○○之不動產 │ │├──┬────────────────┬────────┬─────┤│編號│不 動 產 標 示 │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範圍│├──┼────────────────┼────────┼─────┤│ 1 │雲林縣斗六市○○段○○○○○○○號土地│ 47│二分之一 │├──┼────────────────┼────────┼─────┤│ 2 │雲林縣斗六市○○段6024建號建物(│ 87.83│ 全 部 ││ │門牌號碼:雲林縣斗六市○○街138 │ │ ││ │巷1 號、層數3層) │ │ │└──┴────────────────┴────────┴─────┘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等
裁判日期:2007-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