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撤銷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3 月23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00,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