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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甲○○

蔡慧美即元翔工程行原告因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燕純即宏晟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96年度促字第1071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3,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4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07-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