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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甲○○原 告 蔡慧美即元翔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被 告 劉燕純即宏晟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2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務必到庭,原告甲○○如欲撤回本件起訴,請事先具狀撤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0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