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甲○○原 告 蔡慧美即元翔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被 告 劉燕純即宏晟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2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務必到庭,原告甲○○如欲撤回本件起訴,請事先具狀撤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