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7號原 告 甲○ 姓名年籍詳原 告 乙○ 姓名年籍詳原 告 丙○ 姓名年籍詳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62 號刑事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戊○○涉有違反性自主犯罪嫌疑,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62 號刑事案件判決後,經被告提起上訴,現在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