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9號原 告 庚○○
戊○○己○○丁○○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被 告 甲○○
丙○○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辛○○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點,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庭(請提出磁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