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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9號原 告 庚○○

戊○○己○○丁○○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被 告 甲○○

丙○○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辛○○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點,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庭(請提出磁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裁判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