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樓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邱娟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6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