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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91號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忠義堂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75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 元,尚不足新臺幣22,7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裁判日期:2007-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