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9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丁○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乙○○、丁○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就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撤銷。
被告丁○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經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萬零陸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前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擔任訴外人陳威廷即東智工程行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惟借款人陳威廷僅部分清償,尚積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約被告乙○○就上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被告乙○○竟未按期清償,反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5年
8 月28日贈與伊配偶即被告丁○,並於同年9 月13日經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以致有害於原告之本件債權。爰提出借據、借款本息繳付查詢資料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之本件贈與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並塗銷該所有權之移轉登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對於乙○○擔任陳威廷之借款連帶保證人、積欠之本息、違約金、本件借款未有不動產之抵押擔保,以及被告乙○○將本件不動產贈與後,已無資力清償上開債務等情並不爭執,惟均以:被告乙○○係因身體健康情形不佳,始將本件不動產贈與被告丁○,並未有逃避債務之意思,如有意避債,被告乙○○將該等不動產出售即可,又何須以贈與方式移轉財產,是被告乙○○所為贈與,並未損及原告之債權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被告乙○○為訴外人陳威廷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該等借款積欠之本息如附表一所示。
㈡被告乙○○於95年8 月28日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贈與被告丁○,並於同年9 月13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
㈢被告乙○○為本件贈與後,已無足夠資力清償上開債務。
四、本件爭點:被告乙○○所為本件贈與,有無害及原告之債權?
五、得心證之理由: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債權,因債務人之行為,致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者,即應認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債權人即得行使民法第244 條之撤銷權以保全其債權,並不以債務人因其行為致陷於無資力為限;且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最高法院有76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48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例可循。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借款本息繳付查詢資料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乙○○之所得財產資料,經查被告乙○○為本件贈與後,其財產總額僅餘新台幣(下同)43,50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頁),此情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被告乙○○已無足夠資力清償如附表一所示之債務,自有礙於原告債權之實現。是原告主張被告乙○○所為本件贈與有害其債權一節,足堪認定。準此,被告辯稱未損及原告債權云云,為無可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之贈與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丁○塗銷該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七、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30,601元,有繳費收據1 紙在卷可稽。本件被告因受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此項訴訟費用,自應由被告平均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規定併予裁判。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秀如┌──────────────────────────────────────────────┐│附表一:被告乙○○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借款情形 │ │├──┬─────┬──────────┬───────┬──────┬───────────┤│編號│借款時間 │借用金額(新台幣) │ 利率(年息) │ 積欠之本金 │積欠之利息及違約金 │├──┼─────┼──────────┼───────┼──────┼───────────┤│ 1 │94年7月1日│ 600,000元 │ 10.45% │ 420,227元│自95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年息10.45%計算之││ │ │ │ │ │利息,及自95年8 月2 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 │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 個││ │ │ │ │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2 │94年10月19│ 1,500,000元 │ 6.46% │ 1,304,082元│自95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 │日 │ │ │ │日止按年息6.46% 計算之││ │ │ │ │ │利息,及自95年8 月25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 │ │ │ │率百分之十,超過6 個月││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3 │95年4 月13│ 1,500,000元 │ 6.26% │ 1,500,000元│自95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 │日 │ │ │ │日止按年息6.26% 計算之││ │ │ │ │ │利息,及自95年9 月14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 │ │ │ │率百分之十,超過6 個月││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二:被告乙○○贈與被告丁○之不動產 │ │├──┬────────────────┬────────┬─────┤│編號│不 動 產 標 示 │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範圍│├──┼────────────────┼────────┼─────┤│ 1 │雲林縣○○鎮○○段○○○ ○號土地 │ 112.41│ 全 部 │├──┼────────────────┼────────┼─────┤│ 2 │雲林縣○○鎮○○段○○○○○○○號土地│ 57│ 全 部 ││ │ │ │ │├──┼────────────────┼────────┼─────┤│ 3 │雲林縣○○鎮○○段○○○○○○○號土地│ 28│ 全 部 │├──┼────────────────┼────────┼─────┤│ 4 │雲林縣○○鎮○○段2731建號建物(│ 105.52│ 全 部 ││ │門牌號碼:雲林縣○○鎮○○路133 │ │ ││ │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