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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三禾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

6 月28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之聲明,即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程式於法未合。經本院於民國

96 年7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

7 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07-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