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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 告 南風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費用,曾聲請對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叁仟肆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萬貳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費用
裁判日期:2007-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