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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7 年他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他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御登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業經和解成立,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

理 由

一、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御登國際有限公司間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72號返還溢領款事件,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96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准許在案,嗣上開返還溢領款事件,業經兩造於民國97年1 月25日和解成立,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480 元,應徵收1/3 即1,160 元,應向上訴人徵收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裁判日期:2008-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