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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保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以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裁判日期:2008-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