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8號原 告 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股份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