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8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16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鐘春金裁判案由:恢復原狀等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