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31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於民國97年8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丙○○、丁○○○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丁○○○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經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丙○○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民國94年5月4日擔任萬連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萬連公司)之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900萬元,該筆借款已經逾期,餘欠尚有本金1188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付,經本院核發96年度促字第20382號支付命令在案。詎被告丙○○竟於96年6月25日將其所有之附表所示不動產贈與被告丁○○○,並於96年7 月1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導致原告之債權無法拍賣該不動產取償,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為此,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信表示略以:萬連公司創業於76年12月6 日,由林泗海及多位好友設立製造胚布,當時林泗海擔任總經理,負責實際經營及管理,但3 年後林泗海離開萬連公司另行創業做成品布買賣,經過幾任董事長繼續經營,因市場萎縮及擴廠投資錯誤,胚布及原料絲庫存高達5、6千萬元,又加上機器貸款,因此銀行負債高達1 億
4 千多萬元,嗣請回林泗海重整公司,並拜託被告丙○○投資500 萬元。經林泗海團隊的努力,91年底,已還清銀行貸款5 千多萬元。原告丙○○當時因投資萬連公司及大陸一家建材公司(已倒閉)向妻子丁○○○借支700 多萬元,而於92年應妻子要求而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轉售丁○○○,以抵銷其借款。惟原告虎尾分行於92年底,強迫被告丙○○(任萬連公司連帶保證人)如不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回歸丙○○名下,不將2000萬元信貸款借給萬連公司,並商量降低利息,但必須每月攤還10萬元清償貸款本息。96年6 月底貸款餘額已下降至1500多萬元,押在第一銀行客票有0000000 元,第一銀行不應在96年底自毀雙方分期攤還約定,並凍結在該行之客票款,而影響萬連公司資金運作困難,第一銀行不當處置及毀約背信行為,因而,被告丙○○自應將自宅無條件歸還丁○○○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產歸戶清單、本院96年度促字第20382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向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函調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申請書等資料,互核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且從被告上開書信內容所述,乃被告丙○○、萬連公司與原告銀行間資金借貸及還款約定問題,核與本件原告提起撤銷贈與及回復所有權登記認定並無關連。本院綜合上開資料,自堪信原告主張為實在。
五、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有害及債權者」,係指因債務人積極減少財產或消極增加債務之行為,致使債權陷於清償不能、困難、或遲延之情形而言。
六、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丙○○、丁○○○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予以撤銷;被告丁○○○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96年7 月10日經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丙○○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提出之書信內容,核與判決認定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述。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清龍~F0~T40附表:
┌────────────────────────────────────┐│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地段及地號 │面 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雲林縣斗六市○○段○○○號 │二六七點八六平方公尺│全 部│丁○○○│├───────────────┴──────────┴────┴────┤│建物標示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建│ │ │ ├─┬─┬─┬─┬─┬─┤ ││ │ │ │主要建築│地│二│三│四│地│合│ ││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 │ │ │ │ │面│ │ ││ │ │ │材 料 及│面│ │ │ │層│ │權利範圍 ││號│ │ │ │ │ │ │ │騎│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 │├─┼────┼──────┼────┼─┼─┼─┼─┼─┼─┼─────┤│1│雲林縣斗│雲林縣斗六市│住家用 │8│8│ │ │ │1│丁○○○ ││0│六市○○○○○路三三三│加強磚造│0│0│ │ │ │6│ ││ │段八九地│巷一八號 │一、二層│.│.│ │ │ │0│ ││ │號 │ │ │0│0│ │ │ │.│全 部 ││ │ │ │ │8│8│ │ │ │1│ ││ │ │ │ │ │ │ │ │ │6│ ││ │ │ │ │ │ │ │ │ │ │ │├─┼────┴──────┴────┴─┴─┴─┴─┴─┴─┴─────┤│附│登 記 日 期:96年7月10日 登記原因:夫妻贈與 ││註│原因發生日期:96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