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8號上訴人 丙○○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7年訴字第328 號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9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