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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里○ 鄰○○街○○巷42之1 號2 樓,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裁判日期:2008-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