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8 號確認僱佣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951,360 元(計算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32,928元×12個月×10年=3,951,3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扣除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19,503元後,尚有40,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40,80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紋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