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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司司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司字第32號聲 請 人 甲○○即雙崙體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號2樓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指定林松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雲林縣○○鄉○○村○○路○○○ 號)為雙崙體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雙崙體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雙崙體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下同)98年6 月30日清算完結,爰檢附股東會議記錄(含股東名冊及簽到簿影本)、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清算損益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公告報紙等影本,請准予備查,並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林松泉為雙崙體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法院辦理公司清算完結之聲報事件,對清算人向法院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是否經股東會承認,加以審認,非無其法律依據。且法院對於清算人聲報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法律上並無應由法院核准之規定,自無為任何處分之必要,即使法院以函准予備查,仍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最高法院67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法院對於上開事件,依前述規定,僅需對於清算人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結算表等是否經送請股東或股東會審查承認,盡其監督上之審查,即符法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非抗字第10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雙崙體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臨時會議於95年4 月28日決議解散,經報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95年

5 月1 日經授中字第0953211765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嗣該公司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本件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97年9 月19日雲院明民勇97年度司字第14號函文在卷可稽。又雙崙體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8年6 月30日清算完結,並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各股東承認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會議記錄(含股東名冊及簽到簿影本)、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清算損益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公告報紙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7年司字第14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應可信為真實。是依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並依聲請指定林松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雲林縣○○鄉○○村○○路○○○ 號)為雙崙體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