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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司司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司字第39號聲 請 人 陳光強即傳愛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聲請人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將傳愛建設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傳愛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傳愛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18日清算完結,爰檢附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收據聯)、股東清算分配表、股東同意書、清算人就任核備函等件,請准予備查,並爰依公司法第94條規定向本院聲報陳光強為傳愛建設有限公司之保存人等語。

二、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法院辦理公司清算完結之聲報事件,對清算人向法院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是否經股東會承認,加以審認,非無其法律依據。且法院對於清算人聲報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法律上並無應由法院核准之規定,自無為任何處分之必要,即使法院以函准予備查,仍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最高法院67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法院對於上開事件,依前述規定,僅需對於清算人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結算表等是否經送請股東或股東會審查承認,盡其監督上之審查,即符法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非抗字第10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傳愛建設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經報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98年6 月25日經授中字第0983251927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嗣該公司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本件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98年7 月21日雲院明民真98年度司字第23號函文在卷可稽。又傳愛建設有限公司業於98年12月18日清算完結,並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股東會審查,並提請全體股東承認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收據聯)、股東清算分配表、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8年司字第23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應可信為真實。是依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並依公司法第94條規定由聲請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將傳愛建設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1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