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被 告 甲○○ 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家事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麗娟裁判案由:履行分割遺產協議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