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7號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不服本院98年家訴字第7 號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2,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麗娟註:請利用多元繳費方式,向便利商店繳納(收據不用寄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