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亥○○
戊○○辛○○乙○甲○○壬○○丁○○
號4樓丙○○訴訟代理人 未○○上 訴 人 辰○○
午○○○癸○○訴訟代理人 申○○
巳○○訴訟代理人 子○○
卯○○己○○丑○○訴訟代理人 庚○被上訴人 酉○○○訴訟代理人 戌○○
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通行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審理期日取消,應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履勘現場,兩造應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李秋瑩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