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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簡上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亥○○

戊○○辛○○乙○甲○○壬○○丁○○

號4樓丙○○訴訟代理人 未○○上 訴 人 辰○○

午○○○癸○○訴訟代理人 申○○

巳○○訴訟代理人 子○○

卯○○己○○丑○○訴訟代理人 庚○被上訴人 酉○○○訴訟代理人 戌○○

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通行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審理期日取消,應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履勘現場,兩造應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李秋瑩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裁判日期:200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