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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續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續字第2號上 訴 人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土地.度訴字第556 號)對該和解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駁回繼續審判請求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07,205元(如後說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說明:第一審原告甲○○因通行得受之利益,以其所有坐落雲林

縣斗六市○○段○○○ 號土地按起訴當時(96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之地價六分之一核定。

計算式:4500×1742.94×1/6=0000000。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1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