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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5號原 告 丁○○原 告 丙○○原 告 乙○○

共同送達被 告 蔡炳峯即寶來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保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世文

裁判案由:給付勞保差額
裁判日期:2009-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