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弄7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土地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2,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