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被 告 甲○○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資格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非因財產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