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9號原 告 丙○○原 告 丁○○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1,98
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世文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