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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3號原 告 甲○○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擔保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1,9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世文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09-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