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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3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9,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裁判日期:2009-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