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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0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09-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