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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忠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1,20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裁判日期:2009-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