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親字第18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98年度親字第18號請求認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