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05號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 雲林縣元長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98年6 月
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甲○○、丙○○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丙○○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95年6 月1 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甲○○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與丙○○配偶關係,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4年7 月22日對原告負有新台幣(下同)1,800,000 元之債務,並經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76489號核發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又經雲林地方法院核發債權憑證,被告甲○○目前尚欠款項本金為1,399,429 元。詎被告甲○○明知對原告負有債務清償義務,竟為規避強制執行而與原告虛偽協商,藉故拖延原告之法務程序,又私下於95年6 月1 日將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夫妻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予被告丙○○,爰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甲○○身分證影本、本票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債權憑證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3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綜合上開資料,自堪信原告主張為實在。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有害及債權者」,係指因債務人積極減少財產或消極增加債務之行為,致使債權陷於清償不能、困難、或遲延之情形而言。
五、從而,被告被告甲○○、丙○○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既屬無償行為且害及原告債權,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甲○○、丙○○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予以撤銷;被告丙○○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95年6 月1 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甲○○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世文附表:
┌────────────────────────────────────┐│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地段及地號 │面 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雲林縣○○鄉○○段○○○○○○號 │139 平方公尺 │全 部│丙○○ │├───────────────┴──────────┴────┴────┤│建物標示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陽│電│合│ ││ │建號 │ 建物門牌 │ │ │ │ │ │梯│ │ ││ │ │ │材 料 及│ │ │ │ │樓│ │權利範圍 ││ │ │ │ │ │ │ │ │梯│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台│間│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雲林縣元│雲林縣元長鄉│住商用 │18│58│40│16│11│18│丙○○ │○ ○○鄉○○○○○路○ 巷60│鋼筋混凝│.│.│.│.│.│8 │ ││ 段222 建│號 │土造3層 │94│96│02│94│49│.│ ││ │號 │ │ │ │ │ │ │ │37│全 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登 記 日 期:95年6月1 日 登記原因:贈與 ││註│原因發生日期:95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