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複代理人 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9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0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