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