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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8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訴訟代理人 朱純志被 告 高清木

陳玉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被告間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裁判日期:200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