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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8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訴訟代理人 朱純志被 告 高清木被 告 陳玉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被告間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北港地政事務所」記載,應更正為「斗六地政事務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裁判日期:2009-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