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3號原 告 甲○○右上訴人與乙○○○因98年度訴字第323 號塗銷更名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5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6,8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