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8號上 訴 人 富慶砂石行法定代理人 廖雅惠上訴人就其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間請求返還砂石事件,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809,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8,078元,未經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