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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68號原 告 張餘嘉即友來工程行

江受德即建億工程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被 告 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雄

巷15弄17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未保存建物所有權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838元(原告張餘嘉應繳21,988元;原告江受德應繳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3 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1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