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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0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擔保債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4 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52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21,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裁判日期:2010-05-27